商会 章程

 

广东省四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广东省四会商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SIHUI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由四会籍人士在广东省内投资的工商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团结广大四会籍商子,通过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相互支持,将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共赢,回报家乡,回报社会。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星河盛世花园(一期)1栋A2座2单元603。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条、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条、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条、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企业服务,帮助会员改善企业内部机制和经营机制;

(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促进会员与政府的沟通;

(三)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财会、融资、及市场拓展等服务,组织会员培训、经贸洽谈,科技交流等活动;

(四)加强与四会地区有关部门、各地商会的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会员企业与各地商务往来、经济协作、科技合作及信息交流。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义利兼顾,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凡四会籍人士所创办的企业或者在广东省四会市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企业会员;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其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持有个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秘书处初审,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申请人缴纳会费;

(四)由会长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企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源和资讯。

第十七条:缴纳会费要求和办法

(一)会费来自于会员的缴纳。会员的赞助、捐赠或专项集资等费用,不在此列。

(二)企业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标准:(1)会长单位:60000元/年;(2)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秘书长单位10000元/年;(3)副秘书长单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5000元/年;(4)会员单位:3000元/年。

(三)缴纳会费是享受会员资格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及时足额缴纳会费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不享受广东四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不得担任商会内任何职务。

第十八条、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按“取之会员,用之会员”的原则,会员缴纳的会费原则上用于开展会务、商务活动和为会员服务及商会分支机构正常运行。

(二)财务运作严格按商会相关财务制度执行,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会员资格除名:

  1.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二) 如有违法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通过后以除名。

    第二十条、会员的退出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退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秘书处初审,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中途退会者不退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

    (三)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四)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监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制订或修改章程,决定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六)决定商会终止事宜。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本会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产生:

    理事由会员自荐或提名,经过换届委员会同意后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中采用不记名投票,实行等额选举产生,任期与会员大会同步。所有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审议批准商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审议批准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五)审议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七)审议批准由会长提名的秘书长、专业委员会、财务处、分支机构等一级职能部门负责人。秘书处、专业委员会、财务处、分支机构为一级职能部门;

    (八)审议批准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九)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或根据需要向全体会员公告。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九、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人数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成员产生办法:

    (一)换届时:换届委员会在接受来自会员的提名后,经充分酝酿研究后决定候选人名单,最后提交新一届理事会投票通过。

    (二)非换届时:由理事成员自荐或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常务理事会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素质好;
      
    (二)在其所从事业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年龄不超出70周岁,如超过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与会员大会同步。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

    (二)组织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二)定期向会员大会及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主导商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商会工作的决策;

    (四)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收支凭证及财务报表的审签,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代表本会处理对内对外重大业务活动、商务活动和社会活动;

    (七)拟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提名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等一级职能部门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通过;

    (九)负责与政府有关领导的联谊及其接待工作;

    (十)决定商会各级人员的薪酬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各一级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并推进和监督实施;

    (十二)奖励、考核和问责各一级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工作绩效,对不合格者有权直接罢免其职务;

    (十三)核批各类费用;

    (十四)作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商会,对内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各一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所负责领域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根据商会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制定所负责领域的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奖励、考核和问责所负责领域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对不合格者有权直接罢免其职务;

    (四)提名所负责职能部门副职人员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议决议通过;

    (五)拟定所负责领域工作人员的薪酬事项,报交会长办公会议决议通过;

    (六)完成会长交办的事项和商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处理本商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商会领导之间的工作关系,就本商会主要事项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议;

    (三)负责组织商会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起草商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商会简报、商会日志、大事记,负责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务及有关座谈会的工作安排,并做好

    会议记录;

    (四)负责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宣传报道和对外联络工作;

    (五)向会长汇报工作,为理事会、监事会和其他职能部门提供服务;

    (六)拟定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实施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七)协调商会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按计划开展工作;

    (八)协助会长每个季度向理事会报告商会最新运营动态;

    (九)负责完成会长、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会长办公会议:

    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监事长列席,秘书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议为商会日常工作决策机构和执行监督机构,讨论决定商会的相关事项并检查检查实施状况。

    第三十九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各界有影响力的、有相关资源的代表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顾问。受聘人由会员推荐,报秘书处,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最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四十条、本会会长、监事长或副会长任期届满,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视在职期间的贡献或影响力,可被聘为永远名誉会长、永远名誉监事长、永远名誉顾问。对建会以来产生突出贡献者,或会费缴纳累计达100万元者,给予任命为“功勋会长”的最高荣誉地位。受聘人由秘书处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最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上述荣誉职务不属于会员,没有会员权利。

    第四十一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1. 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2. 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 提交常务理事会决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

    (一)监事及监事长由换届委员会提名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中采用不记名投票,实行等额选举产生,任期与会员大会同步;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或监事。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二)监督商会各级部门、分支机构、各级工作人员、全体会员对国家法律、商会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履行情况;有权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及个人进行纠正、教育、批评、通告批评、处罚,对严重者直接向相关国家法律部门和管理部门提出检控,以捍卫商会和会员利益。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有权不打招监督商会各类活动,包括商务活动、社会活动、经济活动、经营活动、管理活动、财务活动、宣传活动、选举、罢免、制度制定、合同协议签订等;

    (四)有权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商会各级部门和分支机构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事成员有权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六)每季度提出一份监事报告,发送全体商会成员;

    (七)监事会在监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商会换届

    第四十四、商会换届遵循原则

    (一)合法原则:换届选举应当符合国家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换届选举按照商会章程自主组织实施;

    (三)民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提名和被提名权、选举和被选举权,候选人的提名应当充分尊重会员的个人意愿,充分听取多数会员的意见,进行充分酝酿;

    (四)制衡原则:商会换届委员会与理事会、会员大会、监事会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五)监督原则:换届选举应当自愿接受全体会员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商会换届方式和程序

    (一)商会换届之前的四至六个月内成立商会换届委员会,由常务理事及相关代表组成;

    (二)换届委员会确定换届选举的日期、规则、流程和议程;

    (三)换届委员会在接受来自会员的提名后,经充分酝酿研究后决定新一届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候选人名单;

    (四)按相应选举流程实施选举。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等孳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本会建立和健全内部会计制度及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本会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修改于2020年06月20日,经过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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